时间回溯至今年3月,被告人许某主动联系被告人朱某某,提议由朱某某利用其身份便利,将履行职务过程中获取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发给他人,许某再以每条10至13元的价格与对方进行结算,获利由二人平分,截止案发前两人共非法获利两万余元。
两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又将数据售出,其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之规定,致使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信息长期面临受侵害的风险,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按照获利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围绕犯罪事实,紧扣犯罪构成,从案件证据、法律责任以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综合分析,发表了公诉意见和公益诉讼起诉意见。两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此类案件中,个人信息泄露往往引发电信诈骗、精准骚扰等连锁危害,影响范围广、修复难度大。”承办检察官介绍,检察机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既以刑事处罚震慑违法犯罪,又以民事追责填补公益损害,通过支付赔偿金、公开赔礼道歉等方式形成社会警示,强化个人信息安全管理。
下一步,市检察院将不断强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多元共治,切实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线,为构建安全、和谐、法治的社会环境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