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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后“自洗钱”,检察官“火眼金睛”依法追漏

【字号:    】        时间:2022-11-07      

  近日,经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贩卖毒品和洗钱犯罪案件一审宣判,被告人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细致入微,火眼发现洗钱犯罪线索

  2022年6月2日,市公安局以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市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发现,胡某某贩卖毒品时使用其姐姐的微信收款码收取毒资。这一不同寻常的举动引起检察官警觉:“这是否隐藏了洗钱犯罪线索?”

  检警协作,积极沟通引导侦查方向

  意识到可能存在的漏罪,承办检察官立即就案件侦查取证、事实认定等细节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并在补充侦查提纲中明确指出下一步侦查方向,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围绕胡某某是否存在自洗钱、其姐姐是否存在洗钱行为进行侦查。

  抽丝剥茧,自行补侦完善证据链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在讯问胡某某时,对方谎称自己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因此借用其姐姐的账户收取毒资,并非为隐瞒毒品所得。承办检察官坚持能动履职,一方面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依法调取胡某某姐姐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记录并详细梳理,同时对胡某某的姐姐进行询问,查明胡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可以正常使用;另一方面,承办检察官继续审讯胡某某,并对其进行释法说理。

  在扎实确凿、逻辑严密的证据链条面前,胡某某承认其为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在自己支付宝账户可以使用的情况下,先通过其姐姐微信收款码收取毒资,再安排其姐姐将毒资提现至该微信绑定的银行卡,最后转入胡某某的支付宝账户。最终,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当庭认罪,案件判决实现不枉不纵

  “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且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通过转账的方式转移资金……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上,检察官从案件事实与证据认定、法律适用、量刑建议等方面发表公诉意见,胡某某当庭对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了深刻忏悔。庭后,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判决,对市检察院指控的贩卖毒品、洗钱事实全部予以认定,并全部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实现了罪无遗漏、不枉不纵。(通讯员 袁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