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老田人好、讲诚信,公司规模也不小!在他们公司存款就能返利息,有的投资者一次返了几千元!手里有点钱闲着也是闲着,还不如去赚点利息......”
听了这样的介绍,相信很多人尤其是风险意识不强的老年朋友有点心动了,殊不知,这样的“美事”背后,其实潜藏着非法集资的风险。

爹爹婆婆口中的老田,是仙桃市某米业公司的老板田某某。2004年初,田某某经营的米业公司发生资金困难,为维持生产经营,田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存款后还本并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亲友、村民口口相传的方式,诱使中老年人进行存款投资。期间,田某某还安排儿媳陈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日常收款和付息工作。起初,田某某公司还能部分返款给投资者,后来返款越来越少,直到最后完全没法返款。截至案发,田某某、陈某某等人通过上述借款后还本付息的模式,向金某某等58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540万余元,尚有477万余元未返还,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
近日,由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仙桃市某米业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依法判决,判处被告单位仙桃市某米业公司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被告单位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477万余元。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老百姓手中的余钱开始变多,一些不法之徒盯上了老百姓的“钱袋子”,打着高利息、高回报的旗号,大肆向老百姓进行非法集资,一旦触发风险,投资者将血本无归。
检察官在此提醒:
广大市民尤其是手中有余钱的老年朋友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切不可贪图高息诱惑,盲目投资掉进圈套,一旦发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要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通讯员 幸枭 许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