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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挖洗钱犯罪线索,检察“鹰眼”识破“案中案”

【字号:    】        时间:2022-01-14      

  一起看似普通的受贿案件

  检察官抽丝剥茧发现洗钱线索

  主动监督追诉“案中案”

  近日,由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洗钱案宣判,被告人郭某某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仙桃市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洗钱犯罪案件。

  湖北仙桃:深挖洗钱犯罪线索,检察“鹰眼”识破“案中案”

  抽丝剥茧,发现洗钱线索

  2021年1月,市检察院在办理郭某乙(郭某某之兄)受贿案时发现,郭某乙受贿的大部分赃款均由其弟郭某某接收和保管。随着审查的深入,办案人员意识到该案可能潜藏洗钱犯罪线索。在对涉案资金流水梳理后发现,其中一笔100万元行贿款流入郭某某控制的银行账户后,郭某某按照郭某乙的指示,将该笔资金转入重庆某公司账户用于投资。办案人员据此认定,郭某某通过转账投资帮助转移贿赂犯罪所得的行为,已涉嫌洗钱犯罪。

  能动履职,主动监督立案

  发现上述洗钱犯罪线索后,市检察院迅速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及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办案人员积极引导侦查,指导侦查人员远赴重庆、北京等地找关键证人调查取证,同时调取郭某某将受贿赃款进行投资转移的相关书证。此外,针对郭某某在外地出差的情况,办案人员与侦查人员沟通,积极做好郭某某的思想工作,争取其主动到案。最终,郭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对其涉嫌洗钱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释法说理,适用认罪认罚

  审查起诉阶段,市检察院指定专人快速办理,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案人员与郭某某及其辩护人多次沟通,并对郭某某进行释法说理,打消其心头疑虑,最终郭某某在其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1年8月9日,市检察院依法对郭某某以洗钱罪向市法院提起公诉。开庭审理阶段,被告人郭某某当庭认罪认罚,后法院依法对郭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办案人员积极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反洗钱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 “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能动依法履职,不放过任何一个犯罪线索,主动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最终使得职务犯罪背后的洗钱犯罪线索得以浮出水面。

  目前,市检察院共监督公安机关对洗钱犯罪立案侦查2件,受理移送审查起诉2件,依法提起公诉1件,收到有罪判决1件,反洗钱工作呈现向好趋势。下一步,市检察院将保持打击洗钱犯罪高压态势,履行主导责任,努力为仙桃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通讯员 幸枭 许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