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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 | 陶幸福,幸福了!

【字号:    】        时间:2024-04-10      

  “看到小陶陶幸福的笑脸,我也彻底放心了。”4月2日下午,仙桃市检察院“沔阳舟”未成年人检察团队与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一同去陶幸福的新家看望了他。一个月未见,2岁的陶幸福与养父母相处甚欢,搂着养父的脖子,咯咯地笑个不停,白里透红的小脸蛋又圆了一圈。两年来,为了陶幸福更好地成长,检察官与民政局工作人员持续进行着一场爱的“接力长跑”。

  被弃婴儿何去何从?

  “检察官,我们这里有名弃婴。孩子一出生,母亲就因病去世了,孩子一直由我们医护人员在照护。快一个月了,我们一直联系不上他的其他家人。”2022年1月中旬,一名医护人员给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官打电话报告。

  根据最高检联合国家监察委、公安部、民政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在发现未成年人被遗弃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等部门报告,也可直接拨打12309向检察机关举报。

  孩子的事就是天大的事。接到线索后,市检察院立即与市民政局沟通,婴儿被暂时安置在市儿童福利院,并取名“幸福”。“我们希望小宝贝能幸福快乐地长大!”

  支持起诉,变更监护权

  孩子的父亲在哪里?是否涉嫌遗弃罪?根据孩子母亲的入院记录,市检察院检察官联合市民政局儿童福利科工作人员、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多次进行走访调查。

  经多方查访,孩子的父亲因身体原因,生活无法自理,没有监护能力。而孩子的祖父母早已过世,外祖父母也年事已高,疾病缠身,家境贫困,无法承担起监护人的职责。其他亲属也没有抚养意愿。

  “孩子最好是能在自己父母的照料下成长,但是幸福的生父自身都需要旁人照顾,他的原生家庭完全不具备养育的能力。”面对这样的调查结果,检察官心痛且无奈。

  当父母等近亲属不具备监护能力,而其他亲属没有监护意愿时,谁有监护权?民法典第32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为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更好地帮助孩子成长,不让监护缺位,市检察院与市法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商讨监护权变更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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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2月,经市检察院支持起诉,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鉴于孩子父亲没有监护能力,而其他亲属也不具有监护意愿,法院判决将陶幸福的监护人变更为市民政局。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监护权既是权利,更是法定的义务。“在办理涉未成年人的遗弃案件时,变更监护权是我们最后的选择。”检察官介绍,“对于那些有监护能力却‘不靠谱’的父母,检察机关将采取一切法律手段,让他们担负起父母应尽的责任。”

  幸福三迁,有了自己的家

  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不止于当下,更要着眼于“今后的人生”。如何给小幸福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让小幸福有机会享受到正常家庭的温暖和幸福?这个问题始终萦绕在检察官的心头。

  2024年3月,一对夫妇向市儿童福利院申请领养小幸福。小幸福终于有了自己的家。“为了确保孩子的幸福,我们在对领养夫妇进行收养能力评估后,办理正式领养手续前,设置了一个融合期,看孩子与养父母能否相处融洽。”在市民政局工作人员的带领下,4月2日下午,市检察院“沔阳舟”未成年人检察团队去小幸福的新家看望了他。小幸福在养父的陪伴下,正指着会发音的看图识字挂图学说话,触碰到自己喜欢的水果时,捧腹大笑。幸福的笑容让在场的每一个人都倍感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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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让更多像陶幸福这样的困境儿童被看见、被保护到,近年来,仙桃市检察院多举措开展关爱困境儿童的护权行动,深化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障。通过联合市民政局、市教育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该市留守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等困境未成年人进行摸排登记、实地走访,为486名困境儿童建立“跟踪式”观护档案。通过支持起诉,帮8名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找回亲情。通过“司法救助+”的多元化救助方式,对10余名涉案未成年人提供精准保护救助,并进行常态化回访。

  “我们将以‘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为契机,携手社会各界未成年人保护力量,进一步做好做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用高质效的检察履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仙桃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龙珊珊表示。

  (文中陶幸福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