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被监督单位的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进行监督;2、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对于调查中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及时报市监委研究处置;3、可以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监察措施;需要采取其他调查手段的、须报市监委按程序审批;4、按照管理权限对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理决定;拟作出撤职、开除公职处分的,报任免机关作出处分决定;5、针对监督、调查、处置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或个别重大问题,对被监督单位提出监察意见,并督促整改;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追责问责;6、承担市纪委、市监委授予的其他权限。